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应当折合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办理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校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办理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学校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具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二十三条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学校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五条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二十七条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章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一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二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三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学校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学校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学校内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学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学校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八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学校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五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十六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学校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学校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学校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会计科目
第五十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八条 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六十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
第六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1、短期投资计价,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实际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冲减投资成本,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处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已计入应收项目但尚未收到的股利、利息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3、期末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按投资类别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若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范围内冲回。
第六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六十三条 坏账核算方法
1、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对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应收款项,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本学校采用备抵法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进行核算。
3、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为根据期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0.5%,并结合个别认定法,
第六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的计价方法:
(1)各类存货的取得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2)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3)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按永续盘存制。
(4)本学校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六十五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2、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值率(5%)。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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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年限
|
年折旧率
|
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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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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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非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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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
3.17%
|
简易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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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9.5%
|
其他设备
|
5年
|
19%
|
交通运输设备
|
5年
|
19%
|
机械设备
|
10年
|
9.5%
|
动力设备
|
10年
|
9.5%
|
电子设备
|
5年
|
19%
|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核算方法:
1、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但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两者中的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六十八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第六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方法:
开办费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不能再使以后各期受益,将余额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的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投入资本按实际投资金额入账。
第七十五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七十六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按实际提取数记账。
第七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学校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七十八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七十九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本学校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学校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且相关的价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资金占用费收入,按使用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发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上述收入的确定应同时满足:(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学校;(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第八十一条 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八十二条 直接为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成本;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经营成本。
第八十三条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四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预提计入本期。
第八十五条 成本计算一般按月进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第八十一条 学校正确、及时地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十八条 利润是学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八十九条 学校发生亏损,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九十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九十一条 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九十二条 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事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 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 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负责解释、修改,经学校董事会批准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