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积极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范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语言规范要求
第一条 普通话是校园规范语言,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以下场合应使用普通话:
1.教学过程:课堂教学、讲座、实验教学;
2.会议:师生大会、各种工作会议;
3.集体活动:文艺演出、各种竞赛、运动会、体育比赛;
4.对外接待、交流(包括电话接待、交流);
5.大型公共活动。
6.校内工作期间的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语言交流。
第二条 我校教职员工要求按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其具体要求如下:
1.语文老师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为二级甲等。
2.其他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应达到二级乙等。
第二章 文字规范要求
第三条 规范汉字是学校规范用字,凡面向师生的校园公共用字必须使用规范字,不得使用已经简化的繁体字或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要消灭错别字、自造字,具体要求如下:
1.校内所有公用印章、各类公文用字规范率100%。
2.校内所有固定性标志牌、标语牌、橱窗、宣传栏用字规范率100%。
3.校内会议的会标、书面材料、请柬、证书、奖状,规范率100%。
4.教师的备课、课堂板书用字、批改作业、学习笔记等规范率100%。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为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及校园文化建设而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第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由教导处分管,负责全校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组织全校性的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检查,以及学校教师的普通话培训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 由教科室负责成立推普工作机构,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检查并做好记载。推普工作机构由各班选出的一名推普员组成。
第七条 由教导处负责检查教师日常使用普通话的情况并做好记载。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所有教师的普通话测试达标情况和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情况,将作为教师年终业绩考核、评优表模、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情况将作为学生操行评定、表彰的重要条件并将作为该班班主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