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贯彻《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现特制定松江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挂牌督导制度是指本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国务院教督办、市教育督导室工作要求,根据辖区内的中小学布局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配备相对固定的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工作制度。
实行挂牌督导制度是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性原则。对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卫生等工作在督查基础上,为学校提供适切指导。
(二)服务性原则。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扩宽教育诉求渠道,化解热点难点问题,跟踪了解教育舆情,为教育行政科学决策服务。
(三)创新性原则。尝试推行经常性督导方式,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第三方评价方式,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三、挂牌督导制度
在全区中小学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经常性督导工作制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法定职能,建立三级督导管理评价机制,聘任在职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担任责任督学;采取AB角形式,即以一名责任督学为主,2名责任督学共同开展经常性督导。本区教育督导室总负责本区责任督学工作。
(一)督学责任区
按照全面覆盖、相对就近、注重均衡、推动工作等原则,兼顾区域特点、学校特点和学校规模,将我区公办4所高中、2所完中、7所初中、18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4所小学、1所辅读学校,民办中小学5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民办小学19所,共计70所学校划分为15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的学校数一般控制在6所之内,确保督导工作质量。实行责任区督学负责制,责任督学在对学校常规督导时,组织教育社区评议员、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开展联合督导。
(二)责任督学队伍
责任督学队伍由本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且具备上海市督学资格,任期三年。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室、安全办、未保办、职成教、基教科等)、教育社区评议员联合参与督导工作。
(三)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遵守上海市责任督学守则:依法履职、规范督导,公平诚信、恪尽职守,公正客观、常态真诚,公开透明、清廉自律。
按照规范工作、主动服务、悉心指导、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并统一在学校校门口公示栏挂牌予以公布,责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常规巡视。要切实保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落实,避免越权干涉学校依法办学,增加学校负担。在不干扰正常教育秩序前提下,督查学校管理及运行基本状况。
2. 沟通对话。面向师生、家长和社会挂牌公布信息,开辟咨询、投诉等绿色通道。
3. 专题调研。根据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问题,选择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
4.危机处理。建立有效的校园安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等联动机制,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和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一起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置。
(四)督导方式
1.责任督学应参加由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工作。
2.责任督学在区督导室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责任督学可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3.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4.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按时进行整改。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四、组织保障
(一)各相关学校认真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如实反映工作情况,按规定提供材料,不能无故拒绝责任督学的经常性督导。
(二)区教育督导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工作支持,组织相关培训和履职考核。定期召开责任督学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三)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规定,设立专项补贴工作经费。
(四)区教育督导室将经常性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学校负责人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