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人 单 位(甲 方): 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地 址(甲 方): 松江区九亭镇小寅村500号
教 师(乙 方):
签 约 时 间: 2011年 9月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姓 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戚洁丽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民办非企业
通讯地址:九亭镇小寅村500号 通讯地址:
邮编: 201615 电话: 021—37633748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1学年,自 2011 年 9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止。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 一个月 。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能胜任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教育教学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向阳小学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工时 工作制,具体为参照 学校作息时间表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 。
(一)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 1280 元 。
(二)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 。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0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学生监护人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相关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和侮辱学生,强制学生有偿家教,擅自向学生乱收费,经查属实,给校方造成较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教师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证的;
(六)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 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 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 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 合同期内 。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 支付方式为: ∕ 。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一个月的工资 。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 。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