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推动我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我校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3、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4、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学校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学校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3、学校未列入预算项目,单价5千元或总价3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党支部支委会和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
2、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3、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和党的工作。
4、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3、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一)责任制度。
领导班子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领导班子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领导班子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我校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集体一经作出决议,责任人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校级报告。
(二)自查制度。
各领导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公示、公开材料是否按规定告示、告知群众。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责任人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三)群众监督制度。
对有关集体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教职工等群众的监督。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教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各教职工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不如实向党员大会介绍情况的;
4、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5、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集体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附则
(一)学校相应组室应根据本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