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章程

管理员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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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8日学校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21年05月31日学校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1次修订;2023年12月26日学校第五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第3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上海松江...

2010年8月8日学校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21年05月31日学校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1次修订;2023年12月26日学校第五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第二条  本校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发展定位:加强学校管理,安全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层次: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小学学历教育。

学校类型:普通小学。

办学规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40个班。

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寄宿制。

第五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本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的住所是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小寅村500号办学地址与住所一致,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合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

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校的举办者:戚洁丽、姜英。

举办者: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沪松教办〔2024〕8号)

第十六条  本校的开办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戚洁丽,出资金额:叁拾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姜英,出资金额:贰拾万元人民币。

【验资报告文号:申信验(2008)484号】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八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小学学历教育。

具体为:

(一)对学生开展道德法治与思想品德的德育教育;

(二)对学生开展基础文化知识与技能的智育教育;

(三)对学生开展健身知识与运动技能的体育教育;

(四)对学生开展寻找美发现美欣赏美的美育教育;

(五)对学生开展日常生活自理等内容的劳动教育;

第十九条 本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松江区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校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校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积极参与本校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六)认同本校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五届理事会成员由第四届理事会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本校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校行政负责人是校长,为专职。校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校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校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4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应当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本校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校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四十条  本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校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校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校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校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校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校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校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未与本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校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  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校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校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校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校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印章)